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遗体捐献第二十条有效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受遗体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接受情况书面告知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