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遗体捐献第十七条有效遗体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遗体接受单位。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遗体接受单位或者当地红十字会。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死者是捐献人时,应当及时通知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捐献执行人或者相应的遗体接受单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