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办理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捐献人有权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捐献人有权查询本人的捐献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