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登记机构在进行遗体捐献登记时,应当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患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遗体毁损不能使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捐献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