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十五条有效登记机构在进行遗体捐献登记时,应当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献:(一)捐献人患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二)遗体毁损不能使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捐献的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