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已经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尊重该自然人的捐献意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