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外,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推销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资的;(二)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三)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