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外,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销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资的;

(二)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