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撤销、变更农事站机构的;(二)擅自挤占或削减农事站编制的;(三)擅自撤换农事站负责人的;(四)挤占、挪用、截留农事站经费、工资和专项资金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农事站资产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