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撤销、变更农事站机构的;

(二)擅自挤占或削减农事站编制的;

(三)擅自撤换农事站负责人的;

(四)挤占、挪用、截留农事站经费、工资和专项资金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农事站资产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