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经济、技术信息的;(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的;(三)推广当地不适用的农业技术的;(四)利用职权对农用物资和农产品垄断经营的;(五)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