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经济、技术信息的;

(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的;

(三)推广当地不适用的农业技术的;

(四)利用职权对农用物资和农产品垄断经营的;

(五)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