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基层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不具备设立人民武装部条件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立、撤销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