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预备役部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