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符合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条件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履行国防职责。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