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预备役师、团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军事机关和预备役部队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