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民兵、预备役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