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所需的军民通用装备,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单位中预编,平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需要时依法征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