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装配、接受、购置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