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维护保养以及动用、修理、分级、转级、报废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