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教育训练第十九条有效市(州)、县(自治县、市、区)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建立人民武装干部训练中心、民兵训练基地和预备役部队师、团训练基地,由本地区军事机关和预备役师、团负责管理。人民武装干部训练中心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属军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