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教育训练第十八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主要由县级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团以上机关和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民兵专业技术分队(骨干)训练,可以由军分区(警备区)或者省军区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