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教育训练第十七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由军事机关逐级下达任务,在训练基地集中进行。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或者承担训练任务。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减免训练任务的,须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