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教育训练第十六条有效基层民兵组织、预备役部(分)队应当会同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对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的政治审查、考察和思想政治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