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教育训练第十五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教育,应当根据任务要求和人员特点,以提高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确保政治合格为目标,采取以连(分队)为单位集中教育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士兵每年集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6课时,普通民兵每年教育不少于2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