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人员外出,应当向所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报告,接到召回通知必须按时归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