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民兵干部由所在单位提名,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机关考察、任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