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供热用热期自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因,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热用热期。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对供热用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