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供热用热期自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因,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热用热期。

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

对供热用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