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港口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港口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危险货物作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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