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界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由港口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维护,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与港口码头建设同步进行。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