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港口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应当经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歇业、停业,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停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