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港口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应当经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歇业、停业,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停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港口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