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界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由港口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维护,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与港口码头建设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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