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