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林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特定林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名称、科属、树龄、编号、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特定林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