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定林木资源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对特定林木进行鉴定、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经专家评定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定林木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特定林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鉴定和建档。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