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林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特定林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名称、科属、树龄、编号、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特定林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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