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三章 防雷工程第十八条已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气象主管机构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审核。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方案未经核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