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区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应当到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