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三章 防雷工程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区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应当到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