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