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三章 防雷工程第十四条已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