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