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三章 防雷工程第十三条已修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