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生产经营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农民可按其购买或支付价款的两倍要求赔偿;因此造成其他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额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