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广告主负责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