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清明节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悼念烈士活动。现役军人牺牲后被确认为烈士的,其户籍所在地民政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举行追悼会或事迹追思会,予以悼念褒扬。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