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和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报道。每年元旦、春节和建军节期间,各地应当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每年建军节前一周为本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