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配偶随军且在部队无住房的部队干部、士官,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