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待遇。烈士子女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习期间,公办学校免收其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