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优先安排照顾。夫妇双方均在驻边防、海岛、高山等艰苦地区的部队,舰(船)艇部队服役的或者立二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其子女需到其他监护人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随迁转学或者符合条件借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