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计划。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