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时,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证明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