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应当优先录(聘)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