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