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相关行政部门、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喇家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审批宅基地及其他建设工程的;
(三)违规审批影视拍摄、旅游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四)违规批准改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水利水系、植被等环境地貌现状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