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喇家遗址应当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

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包括的区域:东至岗沟东边缘,南至引黄渠南堤,西至遗址西缘喇家、鲍家耕地交界处由北向南的水渠,北至喇家小学南侧道路北边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区域:东侧以保护范围东扩500米,南侧至黄河北岸,西侧以保护范围西扩700米,北侧以保护范围北扩900米。

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